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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治县卫生监督所关于卫生防疫津贴经费的请示.docx简介:
长治县卫生监督所关于卫生防疫津贴经费的请示县政府:为全面贯彻落实《传染病防治法》、《职业病防治法》、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》、《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》、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、《医疗废物管理条例》、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卫生监督职责,卫生监督人员在工作中经常深入有传染危险、放射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场所实地调查、检测和监督,直接接触有毒、有害和传染危险因素。为了切实做好卫生监督人员的保使工作,充分调动他们深入现场、防病灭病工作积极性,保障卫生监督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,特申请卫生防疫津贴费。根据国家人事部、财政部、卫生部《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》(国人部发【2004】27号)及长治市各县、区卫生监督机构卫生防疫津贴均已执行,我县疾控中心已发放津贴多年。我所待请示执行防液津贴每人每个工作日9元标准,每月22个工作日,按照在职在编(包括乡镇监督站)人员33人,每年需防疫津贴约78408元。恳请县政府帮助予以解决为盼。特此请示,敬请批复。附:国家人事部、财政部、卫生部《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》(国人部发[2004]27号)XXXXXXXXXXX年XX月XX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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